寧德新聞網7月19日電(鐘凌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俞某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經審理查明,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于2022年3月29日頒布《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實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該通告中載明:小型張網作業漁船的伏季休漁期時間從2022年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止。
2022年5月8日至6月29日期間,俞某甲等人與俞某乙(另案處理)約定出海捕撈的漁獲由俞某乙收購,后俞某甲與俞某丙、俞某丁等人(均另案處理)分別雇傭船員駕駛8艘“三無船舶”先后6次到東引島、北礵島附近海域采取放鏈網等方式非法捕撈白力魚、鰻魚等魚類;其間,俞某甲雇傭俞某戊、葉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船員非法捕撈漁獲物銷售給俞某乙,得款合計340975元,并從中獲利50000元。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按照案涉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的2倍繳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81950元,采取購買適合當地海域放流的育苗進行修復。在法院審理期間,俞某甲退出違法所得50000元,并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5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俞某甲伙同他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俞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俞某甲退出違法所得和部分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可從輕處罰。俞某甲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俞某甲的行為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負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霞浦縣人民檢察院要求俞某甲按照案涉漁貨款的2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故俞某甲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81950元。
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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