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0日電(張高雅)明知他人出售的手機系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手機店主獲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齊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2年6月,齊某明知小林(另案處理)等人向其出售的手機系盜竊所得,仍財迷心竅以7000元的價格收購了16部手機。經認定,上述手機價值共計28710元。
次日,齊某在其經營的手機店內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從小林處收購的13部手機也被查扣。2022年6月中旬,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從小林處收購的余下3部手機。2023年4月,齊某補償手機失主6666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其累犯、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