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樹樁致人身亡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六年
去年5月,廣西柳州高二學生小天(化名)駕駛電動車經過一小區樓底時,被一段從天而降的樹根砸中,經搶救無效身亡。
圍繞到底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天家屬和被告人韋某對簿公堂。2024年8月13日,小天的小姨蔣女士告訴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日前,該案在柳州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但他們對判決結果不服,接下來會向檢察院申請提出抗訴。
庭審焦點 過失碰落還是故意拋擲
事發后,柳北區檢察院指控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19日,該案在柳州市柳北區法院開庭審理,庭上,相關方圍繞被告人究竟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高空拋物展開了辯論。
在庭審過程中,韋某稱,因其挖土坑的花圃旁邊有鐵制雞籠,其本人體型較高大,如果把桂花樹樁放在旁邊,他沒有空間活動,所以一時疏忽,就把樹樁放在了圍墻之上。之后,他蹲在花圃中挖種植該桂花樹樁的土坑,起身時左邊肩膀不小心撞到放在圍墻之上的樹樁,因其站起時頭部眩暈,不記得碰撞到該樹樁的具體部位,也不記得具體的碰撞姿態。碰撞后他也摔倒坐在地上。
小天的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提出,韋某稱其不小心碰落樹樁至樓下的辯解不符合常識、常情、常理,與現場監控視頻、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偵查實驗記錄等證據相矛盾,韋某屬于故意高空拋物,為逃避較重處罰而作虛假供述,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韋某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罪行,不構成自首,即使構成自首,依法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無積極賠償、道歉及尋求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悔罪表現,不足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家屬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對韋某嚴懲。
法院支持公訴機關認定的罪名,認定韋某在家中露臺移植樹木時,將樹樁放置在無任何防護的露臺圍墻之上,后因其身體不慎碰撞導致樹樁從高空墜落砸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發后,韋某主動撥打急救電話,且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韋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436249.66元,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 韋某并非故意高空拋物
被害方的訴訟代理人提出,韋某的目的是將涉案桂花樹丟棄,故其將桂花樹從家中投擲拋出。砸中建筑下路過的被害人時,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出,桂花樹在空中形成一道拋物線,韋某在供述中避重就輕,其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認為,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涉案樹樁系韋某故意拋擲下樓,也不能證實韋某主觀上有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等結果發生的故意。
其一,從韋某的行為動機來看,其行為是為了移植涉案桂花樹樁,并無拋棄桂花樹樁的故意;其二,從現場環境及墜落物的情況來看,不排除韋某關于其將樹樁豎直放置在圍墻之上供述的真實性;其三,從案發當時客觀情況來看,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樹樁系被故意拋擲下樓,涉案樹樁存在因受到碰撞墜落至案發時落點的可能;其四,從事發前后韋某的行為表現來看,桂花樹樁墜落并致人傷亡結果的發生違背其意志。
法院認為,鄰居等證人的證言均證實沒有看見過韋某平時有將垃圾、雜物、樹枝等故意丟下樓的情況。韋某案發當日在露臺整理樹木,發現樹樁墜落后第一時間告知家人并下樓查看,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力救助被害人。因此,訴訟代理人所提被告人韋某系故意高空拋物致一人死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采納。
來源:華西都市報
記者:宋瀟
實習生:張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