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22日電 (廖夢旖)男子受人糾集持械斗毆獲刑罰。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聚眾斗毆案,判處鄭某陽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21年11月,羅某石(已判決)因吳某宇(另案處理)在“跑分”過程中私吞轉入其銀行卡內的100000元而結怨。同年12月,羅某石在福鼎某酒吧內遇到吳某宇并索要上述錢款,二人引發爭執,雙方約定當晚斗毆。
隨后,吳某宇“叫”來多人,羅某石也“叫”來包括鄭某陽在內的多人,攜帶刀具分乘多部小車前往約定地點,與吳某宇等人發生械斗,并駕駛車輛相互撞擊,致雙方多名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陽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