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4日電 (張高雅)把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賺“小費”,男子成網絡犯罪“幫兇”。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梁某洋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3年12月、2024年1月,梁某洋應其朋友“老林”(另案處理)的要求,在明知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4張銀行卡交給“老林”等人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共計125630元,“老林”承諾按每一萬元給與報酬一百元。
期間,梁某洋配合前往ATM機或銀行柜臺幫助取現共計117400元交給“老林”,并配合“老林”使用其支付寶賬戶轉賬8009.5元。經查,上述125630元均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資金。“老林”未按承諾給予梁某洋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