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2月27日電 (任婧)近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閃婚”又“閃離”產生的彩禮糾紛案件。
據悉,林先生和陳女士經人說媒認識,雙方一見鐘情,交往一個月后便結婚了。但好景不長,又一個月后,雙方便因家庭瑣事爆發爭吵,決定離婚。之后,林先生將陳女士訴至法院,雙方就彩禮問題發生激烈爭吵。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為締結婚姻給付陳女士的彩禮13.3萬元,系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屬于彩禮,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法院考慮彩禮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等具體情況,酌定陳女士返還9萬元。林先生給付的禮餅錢、衣服錢、面錢及豬蹄、煙、糖不屬于彩禮,依法不予返還。林先生給付陳女士端午節見面禮和過節費,系贈與行為,對其要求返還的訴請不予支持。林先生要求陳女士返還父母禮金及訂婚見面禮,證據不足,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后,陳女士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依法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