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4日電 (林燕霞)3月21日,柘榮法院公開宣判柘榮縣衛生健康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林某某受賄罪一案,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對林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6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于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現場莊嚴肅穆、程序規范。合議庭圍繞指控事實組織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最后陳述中,林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林某某任職柘榮縣衛生健康局黨組書記、局長,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間,林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醫藥代表趙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參與柘榮縣衛生健康局、柘榮縣醫院等單位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上給予幫助、關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4萬元。
林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林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縣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各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等90余人參與庭審旁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