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13日電 (廖夢旖)父親留下的“傳家寶”,兒子私自留下被判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持有槍支案,判處吳某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吳某輝在其父親過世后,將其父親遺留的兩支“鳥銃”私自留下并藏匿于家中。2024年9月,公安民警在吳某輝家中查獲上述兩支“鳥銃”、二團棕絲、二瓶黑火藥、二瓶紅火藥、一袋鋼珠、十枚鋼彈等物品。
經鑒定、稱重,上述兩支“鳥銃”均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槍管、傳火孔貫通且可擊發底火,具備發射功能,被查獲的黑火藥凈重117.90克、紅火藥凈重13.94克、鋼珠凈重1024.41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兩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