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28日電 (陳冉)二男子禁獵期內,無證私設獵夾獵捕野生動物。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狩獵案,分別判處韋某云、廖某明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2023年10月,福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福鼎市全境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禁獵期5年,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2024年12月,韋某云、廖某明為了謀利,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共同在福鼎市管陽鎮附近山場布設獵夾(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2025年1月,二被告人在收取獵物時被當場查獲,同時被查獲的還有2只野生動物、4套獵夾。次日,韋某云、廖某明對狩獵現場進行辨認時又查獲現場布設的獵夾(套)5套。
另查明,2024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韋某云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在福鼎市管陽鎮附近山場布設獵夾(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期間獵獲赤麂2只,其中1只赤麂被韋某云、廖某明共同食用,一只赤麂出售得款500元。
經鑒定:涉案查獲的兩只野生動物均是赤麂,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涉案查獲的獵夾(套)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法院經審理認為,韋某云、廖某明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