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8日電 (廖曉康)沖動打人受到行政處罰后,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調解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被告賠償原告1500元。
2025年1月,陳某與董某因房屋修繕問題發生言語爭執,爭執中陳某向董某揮拳。隨后董某報警,經公安機關處理,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公安機關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處以拘留三日、罰款100元。董某受傷期間的費用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董某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陳某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767元。
案件受理后,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且雙方仍是鄰里關系,若不解開心結,一判了之不利于雙方之后的相處。承辦法官遂采取“背靠背”調解,讓雙方都吐出心中怨氣后,再進行釋法說理,理清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的區別,兼顧法理人情,明確權利義務柔性解紛,最終兩人握手言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