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5日電 (林宗瑜)2024年1月,陳某某為獲取非法收益,在明知依托米酯被國家列為毒品進行管控情況下,仍通過微信聯系,先后5次以快遞方式,將10個含有依托米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包裝成藥品,販賣給吳某某、阿某某,并通過多個支付寶賬號分筆收取2人毒資共計人民幣3510元。
經檢驗,吳某某、阿某某頭發中檢出依托米酯成分。同年9月5日,陳某某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屏南法院認為,陳某某多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表現等,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