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21日電 (王興梅 陳明軍)“偷碼換錢”等于盜竊,店員利用店鋪管理漏洞,每日秘密竊取百十元,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行事隱蔽,能瞞天過海,殊不知已一步步踏入罪惡的深淵。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件,判決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間,鐘某某在某店鋪擔任前臺銷售及收銀員期間,趁其他店員不在店或未注意之機,使用自己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碼收款,多次從中截取不特定顧客購買商品支付給店鋪的消費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案發后,鐘某某主動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款項歸還店鋪,取得諒解。
福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鐘某某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從寬處理。判處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