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3日電 (廖夢旖)男子以“假”牟利,獲“真”刑罰。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判處陳某彬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2023年5月開始,陳某彬利用微信、手機聯系,從劉某貴(已判決)等人處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賴茅”等注冊商標的白酒,并通過其經營的店鋪及微信進行銷售,從中獲利19920元。
2024年4月,陳某彬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查扣白酒共計156箱。經原品牌公司分別辨認,上述查獲的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計算,其貨值金額共計32650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彬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結合陳某彬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