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3日電 (廖夢旖)單位食堂承包商能“走關系”辦事?“神通”沒有,只有“騙局”。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詐騙案,判處傅某靖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
2019年,傅某靖在承包經營某單位食堂期間,結識了為食堂供應食材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舊房拆除重建后無法辦理房產證,因其相信傅某靖有能力疏通關系,遂向傅某靖尋求幫助。
2020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間,傅某靖見可借此斂財,故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先后編造了各種事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212.8125萬元,所得錢款均被傅某靖用于個人生活花銷以及揮霍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212.81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