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3日電 (林燕霞)近日,柘榮法院公開宣判柘榮縣楮坪鄉黨委原政法委員、人大主席游某某受賄罪一案,依法判處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對游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546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4年間,游某某利用擔任中共柘榮縣委組織員辦副主任、柘榮縣楮坪鄉黨委政法委員、人大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索取、收受或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575000元,游某某分得546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57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游某某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游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減輕、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