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28日電 (鄭殷寧)為“搶生意”盜竊車輛,男子“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盜竊案,判處張某興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25年3月,張某興因認為被害人使用電動三輪車運輸木材影響其運輸生意,遂將被害人的電動三輪車盜走,并將該車輛藏匿于半山腰。經認定,被盜車輛價值11359元。次日,張某興在家中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張某興的帶領下至藏匿地點查扣被盜車輛并發還給被害人。案發后,張某興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1148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