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3日電(鄭曉燕)“挪一挪,讓我車出去。”
“這么大的位置,不挪。”
說著,其中一男子操起身邊的棒球棒,向旁邊的男子揮去。
日前,古田法院審結這起故意傷害案件,判處持械男子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4月13日,周某某在古田縣平湖鎮平湖村“XX服飾”門前路段因挪車問題與江某某發生口角,一時沖動持棒球棒毆打江某某,導致江某某右手臂骨折。經古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江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同年5月18日,周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投案。庭審后,周某某自愿通過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江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幣種)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江某某的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因瑣事糾紛而持械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周某某的犯罪前科、主動投案的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