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3日電 (趙美珠)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罪案件,李某某、蔣某某、辛某某、王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
經審理查明,林某壽、林某飛(均另案處理)等人在霞浦縣某村經營一家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環保審批許可的豬皮清洗廠。2018年4月,蔣某某在楊某(另案處理)的安排下,伙同王某偉等人(均另案處理)駕駛各自的貨車陸續將雙氧水、氯化銨等化工原料和重約186余噸的豬皮,分31車次運輸到該廠非法清洗。
同月,王某某在該廠負責組織、管理豬皮清洗的日常事務及清洗設備維修等,辛某某、李某某受雇負責清洗豬皮,將使用雙氧水、氯化銨等化工原料清洗后的豬皮被運回浙江等地。辛某某、李某某共計非法清洗豬皮30車,重180余噸;其中辛某某得款5000元。蔣某某非法運輸豬皮共計11車,共計66余噸,收取運輸費用等共計19920余元。
2018年5月,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蔣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該廠內生產污水順著地面邊溝排往簡易沉淀池,通過沉淀池內埋設的一條PVC管道直接排往外環境。經檢測,東側第一個滾筒內、簡易沉淀池內、簡易沉淀池出口的水樣中鎳含量分別為0.08mg/L、0.13mg/L、0.11mg/L。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蔣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重金屬鎳,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蔣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行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