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3日電 (鄭國巍 彭園園)被申請執行人劉某林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法院依法對其股權進行拍賣,不料卻因案外人異議中止了執行,無奈下申請執行人范某光提供了五千萬現金擔保,才促使案件順利執行。
2014年,劉某林和福建某港口公司共同向范某光借款人民幣6000余萬元。因劉某林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范某光向法院起訴。2016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劉某林和福建某港口公司應向范某光償還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后上述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范某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被執行人向申請人償還了8000萬元,還剩4000余萬未償還。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劉某林持有的福建某港口公司股權,并作出裁定對其中80%的股權進行拍賣。
該股權經評估后進入公告拍賣程序,在公告期間,案外人羅某飛提出執行異議,認為上述股權中有30%的股權屬于其所有,請求法院中止執行,暫緩對股權的拍賣。申請執行人范某光得到法院通知后,自愿提供5500萬元現金擔保,請求法院繼續執行。11月9日上午,該股權順利進行拍賣。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規定:因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此,申請執行人的擔保一方面能有效推動案件的執行,但若擔保錯誤法律也明確了相應的責任承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