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0日電 (鄭曉燕)古田一周姓男子違法雇工鉤挖開墾山場林地種植茶樹,修建環山水泥道路。日前,古田法院審結該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周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0元。
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周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雇工鉤挖廬下山場林地種植茶樹,并修建環山水泥道路,造成山場林地原植被嚴重毀壞及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經福建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廬下山場被占用林地面積共53.42畝,其中種植茶樹面積為46.06畝,水泥硬化面積為7.36畝;被占用林地地類為林分,林種為國家級水源涵養林;被毀林木立木蓄積量32.1551立方米;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毀壞嚴重,其中7.36畝林業種植條件毀壞嚴重。
2017年11月10月,周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某繳納了生態修復補償金10000元。
辯護人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對其雇人鉤挖廬下山場并種植茶樹的事實供認不諱,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示意圖、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周某某雇人鉤挖廬下山場并種植茶樹的事實;林權證明、福建省古田縣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證實被鉤挖的林地屬于國家級水源涵養林;周某某種植茶樹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改變林地用途的規定;福建某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周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積為53.42畝,屬于數量較大;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毀壞嚴重,其中7.36畝林業種植條件毀壞嚴重。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周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周某某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鉤挖廬下山場種植茶樹,非法占用林地面積達53.42畝,造成該山場原有植被嚴重毀壞且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