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9日電 (吳進陽)近年來,施工事故頻發,發生事故較多的就是高處墜落,一旦操作不當便很容易引發事故,造成永久的傷害。日前,福安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李某、鄭某、章某三人合伙經營一臺攪拌機,三人長期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攪拌及運送服務。2017年7月9日,其三人在施工過程中,因一棵大樹阻攔吊送水泥需將樹枝砍斷。受李某等三人雇傭的鄭某,在幫忙砍樹的過程中不慎跌落受傷。
事故發生后,鄭某當即被送往寧德市閩東醫院搶救,當日因搶救無效死亡。后鄭某母親蘇某曾多次與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賠事宜,均未果,遂訴至福安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賠償其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55824.33元。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三人召集鄭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鄭某等提供勞務者發放報酬,鄭某與李某等三人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在勞務過程中李某等三人作為雇主應當提供安全施工的設施設備,但未給鄭某高空作業時提供保護,存在一定過錯,應對鄭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鄭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施工中存在危險性應當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從高處跌落,其本人對自身受損存在過錯。
結合本案發生的原因以及與死亡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大小,確認鄭某對其損失自負50%的責任,余50%的責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擔。經法院認定,蘇某的損失共計825687.33元,遂判決李某等三人應共同賠償蘇某損失412843.67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