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7日電 (張麗麗)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張某某醉酒后無故到霞浦縣被害人劉某某家后門,持磚塊將劉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保時捷小型轎車前擋風玻璃砸壞,之后又多次用磚塊等物打砸劉某某家前門四扇玻璃。
經認定,被害人劉某某財物損失價值為16100元。2018年7月,公安機關在某鄉鎮抓獲張某某。本院審理期間,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劉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破壞社會秩序,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達161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張某某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張某某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張某某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霞浦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