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張麗麗)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謝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謝某甲的妻子郭某某與被害人謝某乙在霞浦縣某食雜店內因瑣事發生爭執,二人互相毆打了對方頭部。謝某甲見狀上前拳擊謝某乙左側肋骨部位,致謝某乙左側第六、七肋骨骨折。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乙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8年8月,謝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謝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謝某乙經濟損失3萬元,并取得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謝某甲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謝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酌予從輕處罰。謝某甲在本院審理期間已賠償被害人謝某乙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謝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霞浦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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