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10日電 (鄭松暉)“法官,我已經將款項匯至法院賬戶,請您確認下,趕緊幫我把案件結了吧。”近日,被執行人東莞某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從廣東東莞趕來,向法官提出結案申請。
原來2016年12月,林某標與該公司簽訂一份《淘寶網店轉讓合同》,約定:某服飾公司以5萬元的價位向林某標轉讓淘寶網店。當月,林某標向被執行人支付轉讓費5萬元后即開始運營。運營一段時間后,林某標發現該公司私自篡改登錄密碼,導致網店無法經營,遂起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東莞某服飾有限公司應返還林某標轉讓款5萬元。
因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10月,林某標向霞浦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因被執行人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經商緣故需要經常乘坐飛機出行,因此主動自覺到法院履行債務。至此,本案圓滿執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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