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18日電 (王瑩)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被告某酒店、王某某、第三人某房地產公司恢復原狀糾紛,依法判決駁回該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案涉小區由該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項目地產于2014年交付使用,2016年12月成立業主委員會,已辦理備案登記。王某某購買了小區中的某套房,該房與該樓的小區備用配電室相鄰,王某某經某房地產公司同意,堆放雜物在配電室。2018年5月,業委會訴至本院,要求某酒店、王某某恢復原狀。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建設的該小區配電室,已規劃為備用商業配電室,目前尚未使用,但商業配電室的性質未變化,故財產的管理權仍歸屬于某房地產公司,不屬于業委會。酒店沒有使用爭執配電室,業委會主張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雖然目前配電室由王某某在使用堆放雜物,但沒有侵犯業委會的權益,業委會主張要求王某某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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