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5日電(周黎暉陳香玉)都言“酒壯熊人膽”,壽寧一陳姓男子因對某執法局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心懷不滿,借著酒勁先后砸壞該單位附近交警崗亭和該單位保安室窗戶。近日,壽寧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查,現年45歲的陳某,系壽寧縣鰲陽鎮人。因不滿壽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2018年10月19日20時許,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前往該執法局附近,持磚頭砸壞交警大隊崗亭窗戶玻璃6塊,被接警前來的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左腿內有玻璃碎片需手術治療,決定術后執行,經當場訓誡后交由家人帶回看管。
20日17時許,陳某酒后再次來到該交警崗亭,發現被其損毀的6塊玻璃已修復完整,又持垃圾斗將崗亭玻璃砸碎,再次被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被處以行政拘留合并執行二十日,因其左腿有傷仍暫緩執行。
21日12時許,陳某酒后竄到該執法局保安室,拿燒水壺將保安室的窗戶玻璃砸碎1塊。經壽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損壞的透明窗戶玻璃市場零售價(含安裝費和輔料費)為772元。該損失已由陳某家人代為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多次任意損毀公共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其歸案后坦白情節和賠償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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